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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
暖暖區
場地類別
會議室,專科教室,電腦教室,禮堂,操場,其他
其他場地說明
韻律教室
承辦人
總務處周欽平
連絡電話
02-2458-3795#30
收費基準表

基隆市暖暖國民小學校園場地開放使用收費基準表

附件1

 

 


一般校園場地                        單位:新臺幣元、每小時

場地費

基本水電費

冷氣使用費

其他使用費

普通教室

300

200

有冷氣配備之場所每台200

1.特殊照明使用費200

2.視聽音響設備使用費500

3. 鋼琴、電子琴 

  使用費300

 

會議室

1,000

250

電腦教室

1,500

400

韻律教室

50

50

活動中心

(一般教育活動)

300

150

活動中心

(例如:婚宴、餐會等活動)

2,000

500

操場(配合活動停車)

500

0

操場(休閒運動)

0

0

 

備註:

ㄧ、本附表「一般校園場地」之收費基準各項收費(場地費、基本水電費、冷氣使用費、其他使用費等),係以每小時為收費單位。本校為便於管理,得訂定基本使用時數。

二、保證金金額以場地費二倍之金額為原則,但本校得視場地、設備情況及租期調整保證金額度。

四、長期使用之團體單位,其場地費得依實際狀況酌收七折以上之費用。

五、主辦單位為本市各學校及所屬教育機關者,得免收或減收場地費及其他使用費,惟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基本水電費及冷氣使用費不得免收。已委外辦理並編有相關費用之活動,仍應依規繳付各項費用,不予以優惠。

六、凡申請使用校園場地,需預演彩排或事前練習者,本校仍應依收費標準,收取相關費用。

 

 


借用辦法

基隆市暖暖國民小學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5831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120日基府教國參字第1060202608號核定通過

第一條  基隆市暖暖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加強本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特依據「基隆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

        地開放使用管理」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政府,並由本校執行,其申請審核與管理為本校總務處(詳附件:收費基準表及申請表)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包括一般校園場地(本校普通教室、會議室、電腦教室、活動中心、韻律教室、操場)

第四條  校園場地之使用,不得為影響本校教學或相關活動之進行;其用途以下列活動為限:

一、本校教育活動。

二、體育活動。 

三、其他不違背法令或善良風俗之活動。

申請使用校園之場地,不得為營業行為。但經本校許可者,不在此限。

辦理各項鑑定及考試時,補習班不得進入校園內招生、宣傳或設置相關標誌及廣告。

第五條 申請校園場地使用許可,應於使用日七日前或實際作業時程為之。但經本校公告開放一般民眾個別從事休閒運動之場地,

       毋需申請。

申請時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送交本校許可:

一、申請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如由代理人提出申請者,並應檢具申請人之委託書。

二、使用場地之目的、方式及起迄時間。

三、活動內容。

四、場地內外所需張貼之海報、宣傳標語與其他文宣品;其內容、張貼地點及方式。

五、使用場地所需搭建臺架與電器設備之種類及搭建地點方式。

六、維持場館內外秩序及交通之方案。

第一項許可處分,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以自己費用,並以本校為受益人,投保火險、公共意外責任險或其他與場地使用或活動有關之保險。

第五條之一主辦單位為本市各學校及教育相關單位者,得免繳保證金及切結書,並免收或減收場地費及其他使用費用,惟為落實

                  使用者付費原則,基本水電費用及冷氣使用費不得免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保證金及切結書,並得免收或減

          收場地費及其他使用費:

  1. 主辦單位為本市教育處及本校者。

  2. 重大災害地區供災民使用。

  3. 提供處理緊急急難救助使用。

  4. 各級政府所辦理選舉投開票所之場地。

    前二項已委外辦理並編有相關費用之活動,仍應繳付各項費用,不得免收或減收。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不予許可使用;已許可後始發現有該等情事者,得撤銷原許可處分:

一、使用目的不符第四條各款之規定。

二、有第十七條規定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之情形,未逾一年。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行為。

申請人前曾有一年內不受理申請之情事,於一年內再提出申請並獲許可,且經管理機關撤銷該許可使用處分者,其所繳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七條 校園場地若於同一時段有多數申請人申請使用,以先申請者優先使用。但多數人申請長期使用致場地時段不敷分配時,由

       本校協調解決或抽籤決定之。

申請長期使用校園場地,每期以三個月或六個月為限,期滿後如需繼續使用,應於期滿日七日前重新提出申請。

長期使用者以每週二次、每次二小時為原則。惟於使用期間之時段,若遇有本校舉辦之活動,經本校於三日前通知,該時段申請人應配合順延使用,另在不影響其他使用者之情形下,本校得准予增加每週使用場地之次數及時數。

第八條 本校為安全考量,故校園場地開放需配合校園警衛執勤時間,時間如下:

 一、上課日:下午六時至八時。

       二、週休二日及例假日:上午九時至上午十二時。

       三、寒、暑假:本校辦理學藝活動時,開放時間比照上課日辦理,其餘開放時間比照週休二日及例假日辦理。

前項校園場地開放時間,由本校視實際需要調整。

第九條 本校因施工、重大教學活動或其他特殊情形,場地開放確有困難者,得暫停開放,並函報基隆市政府備查。

前項情形,本校於停止開放日七日前,於網站及門首公告。

第十條 校園場地使用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十一條 申請人辦理活動,經本校許可者,得印製收費入場券,並應向基隆市政府稽徵機關報備。

第十二條 使用校園場地時,申請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使用設備器材,除本校提供之項目外,其餘物品應自備。使用完畢後,應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其有短少或損壞,應予補足、修復或照價賠償。

二、使用校園場地有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必要者,應先經本校許可後,始得於指定地點張貼。未經本校同意,不得使用漿糊、膠紙、圖釘或其他任何可能污損場地之物品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其他設備。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回復原狀。

三、所攜帶之貴重物品,應自行妥慎保管,本校不負保管之責。

四、未經本校同意,不得擅接燈光或使用電器用品。

五、申請人須在場地內外搭建臺架及電器設備時,應先經本校同意後,始可於指定地點搭建。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回復原狀。搭建與使用時,並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由具有相關資格之人搭建與操作。

六、未經本校同意,不得擅自將場地之一部或全部轉讓他人使用。

七、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辦理活動。

八、於活動結束後,應即將使用之場地、設施及物品等回復原狀。

九、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設備、公共安全、交通及環境衛生之維護與汽機車停放、傷患急救等事宜,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

十、不得有其他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申請人應依法自行負責。如致本校遭受損害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第二款或第五款者,本校得於必要時強制拆除之,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第十三條  本校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校園場地自行使用時,得於使用日三日前,通知原申請人另議使用時間或廢止原許可之處

          分,並無息退還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申請人不得請求補償。

第十四條  申請人取得許可後,無法如期使用者,應於使用日三日前以書面通知本校取消使用,其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無

          息退還。但已發生之費用,不予退還。

申請人未遵守前項期限或未通知,校園場地使用費之二分之一及已發生之費用不予退還。若因而致本校受有損害者,申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不可歸責於申請人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  活動結束後,申請人應於本校規定之時限內將場地回復原狀交還本校。如有損壞,應即修復,並負損害賠償責任;未

          修復者,本校得動支保證金逕行修復,保證金不敷支用者,向申請人追償之。

第十六條  活動結束後,經本校派員檢查校園場地、設備及器材等,確認無損壞及其他違規情事後,或業已扣除相當於損害金額

          之保證金後,無息退還保證金之餘額。

申請人違反本辦法所生之各項費用及損害賠償等,本校得先自保證金中扣除,餘額再發還申請人,不足時並得追償之。

第十七條  本校得於許可處分中載明下列附款:申請人於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廢止原許可使用處分,其所繳之各項

          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且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一、活動內容與原申請使用內容不符。

二、將場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他人使用。

三、妨害公務或有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

四、未遵期繳納使用費、保證金或其他費用。

五、有非經許可之營業行為。

六、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或建築物安全或本校設施有危害之虞。

七、其他致生本校損害之行為。

八、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或不遵從本校指示之行為。

九、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行為。   

 

第十八條  本校依本辦法辦理場地開放之收支,依預算程序採收支對列方式並依「直轄市及縣(市)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

          「基隆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賸餘款滾存支用要點」之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需之書表格式,由市府訂定供本校參考使用。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校務會議通過後並報請市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最後更新
2017-04-24 09: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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