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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
安樂區
場地類別
專科教室,禮堂,體育館,操場,籃球場
承辦人
游居仁
連絡電話
02-2422-3856
收費基準表
附表

基隆市西定國民小學校園場地開放使用收費基準表

單位:新臺幣元、每小時

場地費

基本水電費

冷氣使用費

其他使用費

教室

150

100

 

 

各川堂、露台

50

50

 

 

音樂教室、會議室

200

100

200

鋼琴使用費200

舞蹈教室、桌球教室

400

100

400

 

活動中心(體育館)

600

300

560

1.特殊照明使用費200

2.鋼琴使用費200

室外球場

500

50

 

 

田徑場(含草地)

500

50

 

 

 

備註:本表參照「基隆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收費基準表」訂定。



借用辦法

基隆市西定國民小學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979日校務會議通過修正

第 一 條 基隆市西定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經營管理開放之校園環境,提供休閒文化資源與社區共享,依據規費法第十條及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場地開放使用管理之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政府」,由本校負責執行,其申請審核綜理為本校總務處。

第 三 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

     一、學生活動中心。

     二、桌球教室。

     三、視聽教室。

     四、一般教室。

     五、川堂及走廊。

     六、田徑場(操場)。

     圖書室、電腦教室和創客教室僅供師生教學使用,且因設施養護不易,故不對外開放。

校園場地依其他法令委託營運管理或使用者,不適用本辦法。

第 四 條 校園場地之使用,不得為影響本校教學或相關活動之進行;其用途以下列活動為限:

     一、教育活動。

     二、體育活動。

     三、其他不違背法令或善良風俗之活動。

     申請使用校園之場地,不得為營業行為。但經本校許可者,不在此限。

     辦理各項鑑定及考試時,補習班不得進入校園內招生、宣傳或設置相關標誌及廣告。

     婚喪喜慶宴會,因場地維護困難,不予借用;攸關政治性之活動,亦不予借用(市選舉委員會設置之投開票所不在此限)。

第 五 條 申請校園場地使用許可,應於使用日七日前或實際作業時程為之。但經校公告 

          開放一般民眾個別從事休閒運動之場地,毋需申請。

  一、申請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二、使用用途、方式、人數及起訖時間。

三、申請辦理活動使用者,另應載明下列事項:

    ()活動內容及期程、主()辦單位。

    ()維持場館內外秩序及交通之方案。

           ()需張貼或懸掛海報、標語、看板者,其內容、張貼或懸掛地點、方式及固定方法。

需佈置會場、搭建臺架及使用電器設備者,其會場佈置方式、搭建臺架及使用電器設備之種類、搭建地點,應備符合相關法令之說明。

前二項應載明事項,如有欠缺或不符規定,應於通知後五日內補正。

委任代理人提出申請者,應檢具申請人之委任書。

第 六 條 申請使用校園場地,得要求申請人自費,並以學校為受益人,投保火險、公共意外責任險或其他與場地使用或活動有關之保險。

申請使用校園場地活動人數達一千人以上應符合基隆市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規定。

第 七 條 申請使用校園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受理;申請不符合第四條規定者,得駁回其申請:

一、未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出申請。

二、未依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補正。

三、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不得申請使用校園場

              地。

第 八 條  同一時段有多人申請使用校園場地,以先申請者優先使用。

申請長期使用校園場地,除經市府專案核准外,每期最多以六個月為限,每週使用二次、每次二小時為原則。

申請長期使用校園場地,使用期滿後如需繼續使用,應依第五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第 九 條 校園場地開放時間如下:

     一、上課日:上午五時至七時、下午五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

     二、週休二日及例假日:上午五時至下午九時三十分。

     三、寒、暑假:本校辦理學藝活動時,開放時間比照上課日辦理,其餘開放時間比照週休二日及例假日辦理。

     活動性質如與師生學習有關則不受上述時間限制,得於上課時間內借用;如校際比賽、書展、成果展等活動。

     前項校園場地開放時間,基於校園安全維護,依本校警衛執勤時間,得由本校視實際需要調整,並於調整日七日前,於網站及門首公告。

第 十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得停止校園場地之開放使用:

一、校園場地施工整修或設備缺損,不宜繼續使用。

二、其他特殊情形開放使用有困難者。

依前項規定停止開放使用者,本校將於網站及門首公告,並函報市府備查。

第十一條 已核准使用之校園場地,學校因教學或舉辦活動臨時需要自行使用時,應於七日前通知申請人配合調整使用時段;未能配合調整者,應廢止原核准使用,並無息發還已繳規費及保證金,申請人不得請求賠償。

第十二條  本校開放校園場地使用收費基準,如附表。

本校視場地及設備新舊實際狀況,於前項收費基準範圍內,訂定校園場地之收費基準,經校務會議通過,函報市府核定後,公告實施;經市府專案核准長期使用校園場地者,其收費基準,另議之。

本校收費基準未訂定前,依第一項規定基準之最低費率收費。

第十三條 使用校園場地之佈置、器材裝卸、預(排)演及善後清理時間,列入使用時間計算收費。所攜帶之貴重物品,應自行妥慎保管,學校不負保管之責。

第十四條  申請使用校園場地期間連續達六個月之團體或單位,場地費得依實際狀況酌予優惠;優惠最高以場地費收費標準之百分之七十為限。

第十五條  申請使用校園場地,應繳交保證金。

前項保證金額度不得低於申請使用之場地費二倍。但得視場地、設備情況及租期調整之。

第十六條  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完畢回復原狀後,無息發還。但使用期間因可歸責於申請人或使用人之事由造成設施毀損,或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應由申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其回復原狀及賠償費用,得由保證金中扣抵;若有不足,其不足數應由申請人負責償還。第十三條 本校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校園場地自行使用時,得於使用日三日前,通知原申請人另議使用時間或廢止原許可之處分,並無息退還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申請人不得請求補償。

第十七條 市府其他單位機關申請使用校園場地,除基本水電費及冷氣使用費外,免收或減收場地費及其他使用規費,並得免繳保證金。

前項申請主辦單位為市府教育處暨所屬機關單位及學校,免收保證金及切結書,並得免收或減收場地費及其他使用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1.凡本校鄰近社區單位租用場地,基於敦親睦鄰與教育推廣之原則,視活動內容經校長核定租借與收費事宜。

2.本校教職員工因特殊需求須借用本校場地者,另案簽請校長核准。

第十八條 校園場地經核准使用者,因故無法使用或有變更使用日期情事,應於原核准使用日七日前,向學校申請退費或變更日期。

前項變更之日期,另由學校排定。

第十九條 未於學校核准時間或指定場地使用校園場地者,已繳交之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但因不可抗力事由致無法使用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 校園場地使用申請人於使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設備、公共安全、交通及環境衛生之維護與車輛停放、傷患急救等事宜,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

第二十一條 校園場地及其設備器材、相關設施,於使用完畢後,應由使用申請人歸還及回復原狀;如有損壞或短少,應予補足、修復或照價賠償。

第二十二條 使用校園場地未經學校核准,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張貼或懸掛海報、標語、看板;已核准者,使用汙損或破壞場地牆面、地板或其他設施、設備之方式張貼或懸掛旗幟。

二、接用學校內之水、電、瓦斯等資源。

三、搭建臺架及使用電器設備。

四、將核准使用之場地一部或全部轉讓他人使用。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者,學校於必要時得強制拆除,違規使用所衍生之費用由申請人及行為人負擔。

第二十三條 使用校園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勸導改善,而未改善或無法改善者,學校得廢止原核准處分;已使用者,得立即停止使用:

一、未遵期繳納使用規費、保證金或其他費用。

二、妨害公務或有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

三、擅自將場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他人使用。

四、未經核准之營業行為。

五、未經核准招生、宣教、推銷或其廣告及相關標誌之設置。

六、使用爆竹煙火或其他危險物品之行為。

七、活動內容有危害他人健康、建築物安全或學校設施之虞。

八、其他致生學校損害之行為。

九、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或不遵從學校指示之行為。

十、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行為。

十一、未依核准時間或場地使用校園場地。

違反前項第二款至第十款規定,經撤銷或廢止核准使用者,一年內不得申請使用校園場地,所繳各項費用,除保證金依第十六條規定發還外,不予退還。

學校得於核准處分書將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載明為附款。

第二十四條  依本辦法規定所收各項規費,採收支對列方式納入學校附屬單位預算。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最後更新
2021-03-17 0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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