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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
中山區
場地類別
專科教室,電腦教室,視廰教室,禮堂,體育館,操場,籃球場
承辦人
廖文鴻
連絡電話
(02)24248191#30
收費基準表

 

 

基隆市立中山高級中學校園場地開放使用收費基準表

 

單位:新臺幣元

 

 

 

 

 

 

 

 

場地費

基本水電費

冷氣使用費

視聽音響設備使用費

備註

普通教室

每小時

150

每小時

100

每小時

800

每小時

1,000

1.特殊照明使用 小時1,500元。

2.鋼琴、電子琴每小時使用費400元。

3.每場次以半天為單位。

4.基本使用時數為4小時(1個時段)

 

專科教室(音樂、舞蹈、美術、綜合等)、會議室

每小時

500

每小時

150

視聽教室

每小時

500

每小時

150

電腦教室

每小時

800

每小時

300

活動中心、禮堂、音樂廳、體育館

每小時

1200

每小時

800

每小時

1,000

風雨操場(每區)、網球場、羽球場、籃球場等室外球場(每面)

每小時

500

每小時

250

 

田徑場(操場)

每小時

1,000

每小時

500

 

 

 

 

 

 

 

 

 

 

 

 

借用辦法

基隆市立中山高級中學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要點

 

本校106118105學年度第1學期期末校務會議通過

本校109714108學年度第2學期期末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113215112學年度第2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11533114學年度第2學期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基隆市立中山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加強校本部暨大德分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特依「基隆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要點之上級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市府),主管單位為基隆市政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教育處,並由本校執行。

本要點所稱校園場地,指本校經管之各類運動展演場館、活動中心、禮堂、各類教室、會議室及停車空間。

校園場地依其他法令委託營運管理或使用者,不適用本要點

校園場地對外開放使用,不得影響學校教學或相關活動之進行。

申請使用校園之場地不得為營業行為,並以下列活動為限:

()教育活動。

()體育活動。 

()其他不違背法令或善良風俗之活動。

申請使用校園場地,應於使用日七日前,由申請人填具申請表,載明下列事項向本校提出申請。但已公告開放一般民眾個別從事休閒運動之場地,毋需申請

()申請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使用用途、方式、人數及起訖時間。

()申請辦理活動使用者,另應載明下列事項:

    1.活動內容及期程、主()辦單位。

    2.維持場館內外秩序及交通之方案。

    3.需張貼或懸掛海報、標語、看板者,其內容、張貼或懸掛地點、方式及固定方法。

需佈置會場、搭建臺架及使用電器設備者,其會場佈置方式、搭建臺架及使用電器設備之種類、搭建地點應備符合相關法令之說明。

前二項應載明事項,如有欠缺或不符規定,應於通知後五日內補正。

委任代理人提出申請者,應檢具申請人之委任書。

申請使用校園場地,得要求申請人自費,並以本校為受益人,投保火險、公共意外責任險或其他與場地使用或活動有關之保險。

    申請使用校園場地活動人數達一千人以上應符合基隆市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規定

申請使用校園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受理;申請不符合第四規定者,得駁回其申請:

()未依第五點第一項規定期限提出申請。

()未依第五第三項規定補正。

()依第二十三點第二項規定不得申請使用校園場地

同一時段有多人申請使用校園場地,以先申請者優先使用。

申請長期使用校園場地,除經市府專案核准外每期最多以六個月為限,每週使用二次、每次二小時為原則。

申請長期使用校園場地,使用期滿後如需繼續使用,應依第五點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校園場地開放使用時間如下:

() 運動場及戶外球場:

   1.上課日:上午5時至7時、下午530分至930分。

              (僅校本部免費開放供社區民眾運動使用)

   2.週休二日及例假日:上午5時至下午930分。

                        (免費開放供社區民眾運動使用)

   3.寒、暑假期間:學校辦理學藝活動時,開放時間依第一目規定,其餘開放時間依第二目規定。

() 展演場館運動場球場活動中心禮堂教室會議室:

   1.上課日: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至730分。

              (供申請借用)

   2.週休二日及例假日:上午830分至下午130分。

                        (供申請借用)

   3.寒、暑假期間:學校辦理學藝活動時,開放時間依第一目規定,其餘開放時間依第二目規定。

()第一、二款開放時間本校得視實際需要報經市府核准後調整之,並於調整日七日前,於網站及門首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校得停止校園場地之開放使用:

()校園場地施工整修或設備缺損,不宜繼續使用。

()其他特殊情形開放使用有困難者。

依前項規定停止開放使用者,本校將於網站及門首公告,並函報市府備查。

十一已核准使用之校園場地,本校因教學或舉辦活動臨時需要自行 使用時,應於七日前通知申請人配合調整使用時段;未能配合調整者,應廢止原核准使用,並無息發還已繳規費及保證金,申請人不得請求賠償。

十二本校開放校園場地使用收費基準,如附表1

本校校園場地使用收費基準,係依「各級學校開放校園場地使用收費基準」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函報府核定後,公告實施;經市府專案核准長期使用校園場地者其收費基準,另議之

十三使用校園場地之佈置、器材裝卸、預(排)演及善後清理時間,列入使用時間計算收費。所攜帶之貴重物品應自行妥慎保管本校不負保管之責

十四申請使用校園場地期間連續達六個月之團體或單位,場地費得依實際狀況酌予優惠;優惠最高以場地費收費標準之百分之七十為限。

十五申請使用校園場地,應繳交保證金。

前項保證金額度不得低於申請使用之場地費倍。但得視場地、設備情況及租期調整之

十六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完畢回復原狀後,無息發還。但使用期間因可歸責於申請人或使用人之事由造成設施毀損,或依第二十二點規定,應由申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其回復原狀及賠償費用,得由保證金中扣抵;若有不足,其不足數應由申請人負責償還。

十七市府其他單位機關申請使用校園場地,除基本水電費及冷氣使用費外,免收或減收場地費及其他使用規費,並得免繳保證金。

前項申請主辦單位為市府教育處暨所屬機關單位及學校免收保證金及切結書並得免收或減收場地費及其他使用費

十八校園場地經核准使用者,因故無法使用或有變更使用日期情事,應於原核准使用日七日前,向本校申請退費或變更日期。

      前項變更之日期另由本校排定

十九未於本校核准時間或指定場地使用校園場地者,已繳交之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但因不可抗力事由致無法使用者,不在此限。

二十校園場地使用申請人於使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設備、公共安全、交通及環境衛生之維護與車輛停放、傷患急救等事宜,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

二十一校園場地及其設備器材、相關設施,於使用完畢後,應由使用申請人歸還及回復原狀;如有損壞或短少,應予補足、修復或照價賠償。

二十二使用校園場地未經本校核准,不得有下列行為:

()張貼或懸掛海報、標語、看板;已核准者,使用汙損或破壞場地牆面、地板或其他設施、設備之方式張貼或懸掛旗幟。

()接用學校內之水瓦斯等資源。

()搭建臺架及使用電器設備。

()將核准使用之場地一部或全部轉讓他人使用。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者,本校於必要時得強制拆除,違規使用所衍生之費用由申請人及行為人負擔。

二十三使用校園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勸導改善,而未改善或無法改善者,本校得廢止原核准處分;已使用者,得立即停止使用

()未遵期繳納使用規費、保證金或其他費用

()妨害公務或有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

()擅自將場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他人使用。

()未經核准之營業行為。

()未經核准招生、宣教推銷或其廣告及相關標誌之設置。

()使用爆竹煙火或其他危險物品之行為。

()活動內容有危害他人健康、建築物安全或本校設施之虞。

()其他致生本校損害之行為。

()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或不遵從本校指示之行為。

()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行為。

(十一)未依核准時間或場地使用校園場地。

違反前項第二款至第十款規定,經撤銷或廢止核准使用者,一年內不得申請使用校園場地,所繳各項費用,除保證金依第十六點規定發還外,不予退還

本校得於核准處分書將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載明為附款。

二十四、依本要點規定所收各項規費,採收支對列方式納入本校預算;本要點所需之收費申請表格式如附表2

二十五、本要點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並函報市府府同意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最後更新
2026-03-20 16: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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